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构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单位是中共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和党建领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行政楼内,邮编:332000。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多作贡献;
(四)充分挖掘校友资源,协助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凡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身份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系指:
(一)曾在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原江西财经学院九江分院、江西财务会计学校(以下简称我校或母校)就读的各类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以及在校培训或与外校联合培养一个学期或半年以上的学员或学生;
(二)曾在我校任教、任职半年以上的教职工;
(三)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四)学校聘任的顾问、兼职教师和客座教授。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自愿填写提交《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社会声誉以及母校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源;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网站;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2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与江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助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校友联谊活动等有关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31日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