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5-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英文:Alumni  Association of Ji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缩写:JXVCAA)。

第二条 本会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九江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明德、精业、体悟、求变”的校训精神,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九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终身增值服务;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多作贡献;

(四)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有偿服务;

(五)完成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系指:

(一)曾在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原江西财院九江分院、江西财务会计学校(以下简称我校或母校)就读的各类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以及在校培训或与外校联合培养一个学期或半年以上的学员或学生;

(二)曾在我校任教、任职半年以上的教职工;

(三)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四)学校聘任的顾问、兼职教师和客座教授。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

(四)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五)自愿交纳会费,并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六)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会或其他校友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以及各地校友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所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 1 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敏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表彰杰出校友,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网站;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九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九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与九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助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校友联谊活动等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 日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九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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